國際影像技術委員會要求美商標局修正《數字千年版權法》
日前,美國國際影像技術委員會與史丹迪共同向美國版權局提交聯合文書,請求修改《數字千年版權法法案》。16年前,利盟與史丹迪之間專利訴訟案參照了該法案。
該聯合文書稱,利用《數字千年版權法》打擊競爭對手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并建議對商品維修和翻新行為給予永久性豁免。據悉,國際影像技術委員會與史丹迪此次提交的聯合文書是為了回應美國版權局9月份提出的問題。
聯合文書指出:“150多年來,消費者或企業對購買的設備進行維修一直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但自從通過了《數字千年版權法》之后,成像產品維修行業的合法地位就遭到了質疑,行業發展空間受到擠壓。一些維修打印機、打印機耗材、車庫門開啟器及汽車零件的公司依據專利耗盡原則、版權耗盡原則和《數字千年版權法》第1201節等法律規定與原裝廠商們展開抗辯,以捍衛產品維修的合法地位。”
2013年,史丹迪在利盟以《數字千年版權法》限制其對產品進行維修的案件中勝訴,但該法案仍然對各大再生商構成威脅。史丹迪副總裁兼總顧問Skip London表示:“如果《數字千年版權法》不做出修改,有一天它會成為遏制通用行業發展的瓶頸。《數字千年版權法》的本意并不是用來阻斷硒鼓與打印機之間的互通關系的。美國版權局應同意我們的豁免請求,對《數字千年版權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本文為再生時代編譯。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轉載而不注明出處者,將嚴厲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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